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投資決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黃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行為是指:公司在境內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無形資產等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設立公司、機構,投資控股、參股企業,進行投資性產權交易,重大債權、特許經營權的取得和轉讓,實施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項目等。
第二章 投資原則
第三條 投資行為必須遵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黃石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有利于改善我市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整體形象,形成城建行業的支柱產業、骨干企業及拳頭產品和服務。
第四條 投資方針:廣開融資渠道,擴大投資資金總量,提高資金得使用效率,有效運作國有資產,對城市路橋、給排水、污水處理、天然氣、環境保護、房地產開發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進行直接和間接投資。對政府授權公司參與投資的項目進行直接和間接投資。
第五條 實行投資審查審批制度。對各類投資統一計劃,逐級審批,嚴格控制投資規模,著重審查資金來源和償還能力。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查審批,嚴格執行《黃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六條 實行投資項目管理責任制。對各類投資進行分級管理、明確權責、全程監控。
第三章 投資分類及管理
第七條 投資分為公益性投資、經營性投資和非經營性投資。
(一)公益性投資是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下達的指令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
(二)經營性投資是公司直接以盈利為目的投資行為,主要包括:
1、以各種方式進行的股權、產權(含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交易;
2、以各種方式設立、全資收購、控股、參股公司或機構;
3、以各種方式進行的項目投資(包括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的聯合經營);
4、重大債權、債務的設立和轉讓;
5、其他物權(包括擔保物權)的設立,取得和轉讓;
6、特許經營權的取得和轉讓。
(三)非經營性投資是指僅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投資,如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
第八條 投資額以現金計的經營性投資(或折合成現金),超過500萬元的屬重大經營性投資,小于500萬元的屬一般經營性投資。
主體投資項目和相關配套的投資項目應作為一項投資(包括配套的流動資金)。沒有關聯的幾個獨立項目,不能作為一個投資項目。不能將一個獨立的項目分解為幾個項目。
第九條 公司所有投資項目必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公司對列入市政府重點項目的投資進行監管。對重點項目的投資決策、項目責任人委任、項目管理責任書簽訂、項目年度和驗收考評以及項目責任人的獎罰等重要環節直接監管。
第四章 管理機構及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投資部是項目投資前期工作的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草擬公司發展規劃,編制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二) 籌劃公司的投資項目,起草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受理二級單位的投資項目申請,組織公司內部投資項目申報和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初審;
(四) 對投資項目的投資狀況進行跟蹤管理;
(五) 參與對投資項目投資完成情況的驗收和評價;
(六) 建立和管理投資活動和投資項目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項目建設部是項目投資實施階段的管理部門,對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對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進行管理;
(二) 對項目實施的進度、質量、安全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三) 組織或參與項目預決算審核、投資項目的驗收和評價;
(四) 草擬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書,提出對項目責任人的獎懲意見;
(五) 建立和管理投資項目建設的專業檔案。
第五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投資項目審批程序為:
(一) 公司綜合投資部受理項目投資申請;
(二) 分管副總經理主持初審;
(三) 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主持專家論證會;
(四) 對初審意見有爭議時,由總經理主持復審;
(五) 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按程序報批。
第六章 投資的實施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有條件組建項目法人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項目法人機構。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第十五條 投資項目責任人由熟悉國家建設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政策水平、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的高素質人才擔任。投資實施期間應保證項目負責人的穩定,未經公司黨委會的同意,不得更換投資項目的責任人。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報告制度,由公司有關部門對項目各方面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項目有資金、進度、質量、安全等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投資項目資料檔案,項目責任單位按月向公司項目建設部、綜合投資部報送項目進展和投資狀況月報表。
第七章 投資的評估與審計
第十八條 建立項目責任人的在任、離任審計制度。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完成時,項目責任單位應向公司提交有關投資項目完成情況的書面驗收總結報告。公司有關部門應派人參加投資項目驗收的有關程序,了解項目投資、管理、建設情況。
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責任單位提交的總結驗收報告,公司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投資項目進行驗收或評價,做出審計評估報告,必要時公司有關部門可外聘專業審計事務所參加審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的投資行為,追究有關項目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在投資項目中弄虛作假或因項目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項目責任人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